由于关联方费用分摊问题而引发的的公司税务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颁布和实施,企业税收法律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在新的税收环境下,A地产公司如果还是按照传统方式进行相关管理费用的收取,那么就导致公司自身的税务风险大大增加。针对这一问题,A地产公司和相关区域的工作人员都以部门的形式进行划分,并以人员所在的部门为依据,将其和具有销售收入的项目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而这些人员薪资的发放则由其所在的项目公司承担,这样A地产公司的管理费用就可以用发发薪资的形式实现税前列支。

除此之外,A地产公司又将其办公费用和公司业务招待费用等分摊给各项目公司,通过这种方式A地产公司又可以将管理费用以期间费用支付的方式实现税前列支。在这样的模式下,项目公司所需要支付的费用大大增加,但是其收入却没有发生太大变化,这与费用配比原则相违背,很容易导致税务风险的产生,税务机关对其实施纳税调整的可能性也大大增加。此外,项目公司在承担A地产公司业务招待费的情况下,很容易导致项目公司的接待费用比例增加,当其交际应酬费占比超过千分之五时,其缴纳的所得税也会相应提高,这样就会导致项目公司的所得税税负的上升。
除了上述问题外,在分析A地产公司关联费用的过程中发现,A地产公司在广州的一家项目公司有一笔行政罚款也进行了税前列支,而我国税法明确规定了行政处罚不属于税前列支的范围,通过进一步分析发现,这笔行政并非广州这家项目公司自身的罚款,而是该公司为其他项目公司因违建问题代为缴纳的行政处罚罚款。在这一过程中,广州这家项目公司税前列支了这笔罚款,主要是由于该公司认为自己仅仅是进行了代付。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在费用发生人和费用承担人不匹配的情况下,很容易给公司的税务管理带来风险,而对于这种违法行为的责任认定也存在一定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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