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税务的不合理筹划而引发的公司税务风险
A地产公司是以控股的形式在香港上市的,A地产公司的办事机构设立在香港地区。香港办事机构的设立,其主要职能是负责公司部分事务的管理,由于公司发展的需要,该公司的母子公司之间的人力资源需要经常性地流动,项目公司重点领域的管理也需要公司为其提供相应的管理人员来参与。针对这样的情况,A地产公司要求项目公司支付其盈利1%的管理费用。在这一过程中,各项目公司的财务报表都是由A地产公司进行整合,而项目公司所缴纳的管理费用就会在合并报表的过程中实现对冲,对于上市公司的收益不会产生影响,但是这些境内的项目公司在上缴管理费用的过程中其利润就会被转移到境外,特别是这些境内项目公司所支付的管理费用明显高于境外A地产公司运营所需要支付的费用,而与收入费用的配比原则相违背,从而大大增加了税务部门开展反避税调查的几率。

除此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于2008年1月1日颁布并实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的第49条就关联企业之间支付管理费、企业内部营业机构之间租金支付费用等不能随意扣除。同时在我国2008年颁布并实施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中就母子公司之间相关费用的税收问题进行了明确地规定,指出母子公司之间在独立企业之间所支付的相关管理费用,不可以将其在子公司的利润计算的过程中进行税前列支,在这一过程中母公司对子公司所收取的相关管理费用必须要缴纳流转税和所得税。同时,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母公司所提供的价格作出变动。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中可以明确,项目公司在接受母公司管理服务的过程中所支付的相关费用不可以税前列支,同时在这一过程中,作为母公司的A地产公司按照规定还需要缴纳5. 6%的营业税和25%的企业所得税。这样A地产公司不仅没有实现节税的目的,还要额外缴纳更多的税款,从而使得A地产公司的税务风险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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