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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舞弊成因分析

作者:虞先生 发布时间:2026-03-14 08:38:17点击:0

    Albrecht和Williams在1995年提出的舞弊三角理论,该理论将压力、机会和借口比喻成一个三角形中的三个关键点,如同要保持三角形的稳定性一样,要形成一个舞弊三角,缺少了上述任何一个因素则不可能真正的形成舞弊这个三角形。三者的共同作用形成舞弊。基于舞弊三角理论对纳税人的税收舞弊行为分析如下:                  

                                    

    1.较高的税负压力。税负则是企业必须要承担的来自国家税务部门的税收负担,是企业日常生产经营中不可避免的大额成本。近年来我国颁布了大量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中小型微利企业提供便利和扶持,国家为重点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稳定就业形势,近年来不断推出普惠性减税措施。但是就目前数据来看,我国的企业面临较高的税负压力,根据《2020年世界纳税报告》显示,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平均总税收和缴费率为40%,我国这一指标仍处于较高的水平。部分企业在面对税负压力下,采用做假账,购买发票、提高成本、降低利润、填报不符合优惠条件的减免等不合规手段来进行应对。

    2.存在税收舞弊的机会。纳税人理论上可以对自己的所有类型的信息资源都可以掌握,因此在了解自己的财务信息和纳税信息方面,纳税人比税务机关肯定更有优势。与纳税人相比,税务机关无法充分了解所有纳税人的日常业务和经营管理,税务机关掌握的信息也仅仅是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要求自行进行申报的部分信息。这一现象的存在,给纳税人进行税收舞弊提供了机会。

    除此以外,在实际的征管过程中,纳税人的和规模和数量都是在一直增加的,但是税务机关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数量难以跟上纳税人的增加速度,税务机关人均的征管压力的增加使得税务机关在行政力量不足的情况下,难以对每一个纳税人进行有效的精细征管,这也给纳税人进行税收舞弊提供了机会。

    比如近年来不断增加的“暴力虚开”模式,正是利用了税务机关应对风险做出反应需要时间的特点,通过短期集中注册、大额虚开、走逃失联等一系列方式来进行暴力虚开,税务稽查的人员力量在面对大量的虚开团伙也显得薄弱。

    税务机关对企业的监督和控制力度的不足为纳税人进行税收舞弊提供了机会。

    3.自我合理化而寻找的道德借口,纳税人在进行税收舞弊时总会寻找到借口以摆脱心理上道德品质的约束。笔者在办理税务稽查案件时,发现相关涉嫌违法的纳税人心理大致有如下几种:

      C1)侥幸心理。有的纳税人认为我之前依法纳税交了那么多,负担实在太重了,偶尔少交一点也没有关系吧,真的到税务部门发现了自己不申报或者少申报了,就说是自己不小心漏掉了,再把税款补上就行了,也没什么要紧的。况且那么多企业,税务部门哪有那么多时间,即使查账也未必能找出问题。

      (2>从众攀比心理。有的纳税人认为不诚信纳税又不是我一个人,大家都是靠税收舞弊才有钱赚,其他企业都这么干,市场竞争就是这么残酷,竞争对手也一样没正常纳税,如果自己依法纳税,那就吃亏。某人没照章交税不照样也没有事,反正大家都偷税,不偷白不偷。

      (3)自弃心理。有的纳税人因为市场变化,经营不善,大额举债、经营压力过重、甚至濒临破产。于是产生了“破罐子破摔”的不良心理,对自己和公司的经营自我放弃,想着反正正常的生意都不能做了,交了税和不交税又能怎么样,企业都要垮了税收舞弊又怎么样,大不了关门完事。

      (4)自我升华心理。有的纳税人认为即使交税也我和我的员工也享受不到切身的好处,那不是白交了,我少纳税是为了更好的维持全体员工的福利,把省下的钱刚大家多发点工资岂不是更好。

    纳税人在进行税收舞弊是,并不仅仅存在一种心理,可能存在上述多种心理的综合作用,是税收舞弊的自我合理化的道德借口更加心安理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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