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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的职能

作者:虞先生 发布时间:2026-03-14 08:36:15点击:0

    现代政府管理体制中,对于一个机构或者部门的设置必然有其目的或职能,对于税务稽查而言,其职能主要有四项,分别为监督、惩处、教育和收入。        

                                          

    因为有税务稽查机构的存在,通过对稽查对象日常涉税行为的监督,分析其是否依法履行了应履行的纳税义务。对于税务稽查部门而言,虽然其对其管辖的纳税人均有权力进行税务检查,但是就实际工作而言,由于稽查资源的限制,使得对其管辖的每一户纳税人进行税务检查是不可能的,因此,税务稽查的良好的监督职能的发挥,能够更好的节约稽查资源,更可以在无形中形成对稽查对象形成一种威慑。

    惩处是税务稽查的一项基本职能。在通过税务检查后,如果税务处理的决定得不到正常的执行,那么相关的处理处罚文书会变成一张白纸,起不到其应有的作用,只有处理纳税人的违法行为,强迫其依法履行纳税,将惩处职能执行到位,才会在日常的税收征管中发挥震慑作用,才能保障其他职能的正常发挥。

    教育和收入职能是监督职能和惩处职能的自然结果。教育职能可分为直接教育和间接教育,一般是以间接教育居多。直接教育一般发生在案件查处过程中,通过与纳税人积极的对案件相关信息的沟通和交流,将案件情况和税收政策相结合,向纳税人解读其应该遵守的税收法规和税收政策。间接教育一般表现为通过查处违法税收行为,来间接的教育纳税人必须通过履行税收义务的实际行动来依法履行其义务,以此达到间接教育的目的。收入职能是稽查的经济成果的体现,通过查补税款和滞纳金等,使得国库的税收收入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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