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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业财融合下Z国有企业存在的税务问题

作者:虞先生 发布时间:2026-01-01 07:17:41点击:0

    1.专业培训投人不足,税务基础工作薄弱

    企业每年针对税务工作人员组织两次内部税务培训,培训范围未覆盖全部人员,除财务部门外,其他人员税务知识欠缺。近3年仅开展过一次外部税务培训,专业培训力量不足,导致企业税务基础工作薄弱。近3年内,企业产生各项税费滞纳金合计12万兀,其中某山庄项目竣备后未及时缴纳自用房产税产生滞纳金7万兀,因收到某安置房进度款未及时预缴增值税及附加产生滞纳金5万兀。此外,部分子公司在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率选择上存在错误,或存在逾期申报个人所得税和社保费用等情况,因而产生少量滞纳金。                        

                                     

    2.业务系统存在缺陷导致自动计算税费不准确

    企业的业务合同通过ERP系统、SRM系统和法务系统进行审批和签订,业务系统自动统计合同清单,并据此计算相关税费。由于合同清单未体现合同条款中关于金额是否含税的明确约定,系统默认采用剔除增值税后的金额作为印花税计税基础,直接推送数据自动计算应交印花税,造成印花税计税基础不完全准确。企业持有物业出租业务使用租赁系统和公寓系统,乐企平台上线后物业租赁业务均在系统中开具发票,业务系统按照租金收人的确认自动计算当期应交增值税,未确认收人的租金因提前开具发票所涉及的应交增值税无法推送至记账系统,造成账面应交士曾值税金额存在遗漏。

    3.项目核算不够精细,税务机关检查要求补缴税款

    企业2022年收到主管税务机关土地增值税清算检查的通知,对2017-2020年期间的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进行检查。某住宅楼的土地增值税清算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部分项目的成本不应计算在建安成本内,要求调减可扣除的建安成本,补缴土地增值税约4万元。2023年主管税务机关对子公司房地产开发项目一期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进行检查,认为其建安成本与本省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9号公告中公布的建安标准成本存在偏差,要求企业调减土地增值税清算可扣除成本,补缴土地增值税200余万元。

    4.税企事前沟通不足,新业务模式引发税务关注

    Z国有企业作为当地纳税大户,其经营受到主管税务机关的关注,企业研究新的业务模式时通常会提前咨询主管税务机关的意见,但是也存在沟通不充分对税收政策理解和运用存在偏差的情况。2023年企业与合作方共同开发的填海造地项目,因合作方的原因在尚未全部完成填海造地前进行转让,即海域使用权和填海工程分别转让。企业积极与当地国有资产交易所沟通,在各方共同努力下该业务顺利通过在交易所挂牌转让。由于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不充分,企业在开具相关发票并纳税申报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异议,企业的新业务模式受到质疑,如果沟通不畅,项目的税负成本可能会大幅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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