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增值税的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差异
增值税是一大税种,它对商品和服务在生产和流通环节中产生的增值额进行征税,贯穿生产、销售及劳务的全过程。根据可抵扣的进项税范围,增值税进一步细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和收入型增值税,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对增值税的处理方式会因为计量方式不同而产生一定的差异。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但是又没有正当理由时,财务会计及税务会计核算方式会有所区别。

(一)计量方式不同产生的差异
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在处理增值税时存在差异,财务会计主要关注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依据财务报表和会计记录计算增值税;税务会计则必须严格遵守税法规定,按照税法明确的税率、税基及计算方法进行增值税的计提和缴纳。这种差异可能导致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与账上记录不符,此时需要核对账目,分析差异原因,并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账目或向税务部门咨询以确保合规性。因此,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在计量方式上会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是两种会计处理核算方法对于数据处理核算结果并不会产生差异性。例如,某进出口贸易公司进口了一批货物,总进价为11320元,其中包含进项税额1350元。公司销售额为56760元,销项税额为8600元。经计算,该商品应缴纳的增值税款为7250元,这表明进项税额已进行了抵扣。这种计量方式是财务会计核算的计量方式,其最终结果与税务会计是统一的,也就是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处理差异仅仅体现在计量方式的不同上,核算结果不受影响。
(二)销售价格调节中的会计核算差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调整核定销售额,申请时应提供充分的理由和依据,如市场变化、经营策略调整等,以便税务机关能够更准确地评估和调整核定销售额。以家用电风扇为例,如果A超市的不含税单价为120元,销售量为2000台,则原销售额计算为240000元,相应的销项税额为31200元。然而,如果此价格被认为偏低,税务机关将依据家用电风扇的市场平均销售价格加130元重新核定销售额。据此,调整后的销项税额为130元/台x2000台x13%,即33800元。因此,A超市需补缴的税款为2600元。因此,从增值税角度来看,当出现销售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时,相关方面需要通过税务会计的核算方式进行核算缴纳税款,这对于企业的经济管理水平提升有着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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